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准则
为确保安全及合理有效使用,发挥最大的惠民效果,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、规范其服务行为提出以下要求,欢迎各位村民踊跃监督,现将准则规定如下:
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发布涉及医保内容或文字的医疗广告;
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无医师资质或资质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医生;
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收、推诿参保病人,不得违规分解服务次数;
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变更、替换服务项目,不得挂靠收费;
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让住院病人到门诊缴纳费用,门诊不得留存参保人社保卡;
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让病人负担医保内可支付项目费用;
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医保基金;
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务必做到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、合理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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